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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2021/4/20 20:10:56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登记,是指进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在申报后予以登记并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行为,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登记的材料(详见附件1)应在完成登记公布后方可使用。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材料登记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建筑材料登记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3); (三)申报单位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生产许可证书等,进口产品需附报关证明; (四)申报登记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五)属于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书;实施资质管理的,需提供资质证书; (六)材料产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 (七)材料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标准登记证书;新型材料还应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且其采用的企业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材料生产企业为本市的,由企业直接申报登记,材料生产企业为外地企业的,可委托分支机构办理或授权代理商办理。 第六条 市质监站在接受登记申请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材料不齐全需补充的)做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材料生产企业信息通过“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www.czjszj.org.cn)(以下简称市质监网)、常州建筑市场信息网(www.czjzsc.net)进行动态公布。 第七条 申报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材料采购及使用单位应在信息公布网页上查看材料登记情况,对未完成登记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申报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经过登记的材料首次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检查材料在信息公布网页上的登记状态,审查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并及时将材料进场信息通过网络短信平台等途径上报质监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建筑材料进场台帐(附件4),及时收集、整理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汇总。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汇总的相关资料,同时建立建筑材料见证台账(附件5)。检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材料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于24小时内上报质监站。施工及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建筑材料处置应建立处置台账(附件6)。 第十一条 质监站应根据材料登记及进场等信息,采取巡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及不定期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工地现场材料的抽查、抽检力度,相关信息通过有关途径动态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取消登记的材料通过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公布,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五)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一)进场材料未按规定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汇总的资料及时审查、未建立建筑材料见证台账及未及时上报材料进场信息的; (四)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五)已使用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或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第十四条 溧阳、金坛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参照执行。 |